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69號
TPHM,110,聲,2969,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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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淑瑜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淑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淑瑜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附表各罪前定應執行刑及其餘之 罪之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8月,相較於各罪宣告刑之刑期 總和有期徒刑5年1月,已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又受 刑人所犯數罪均為詐欺罪,兼衡其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 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 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18日下午2時52分許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8日上午10時52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522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614號、109年度偵字第6066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614號、109年度偵字第6066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29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4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89號 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2號 ⒉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許 108年10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614號、109年度偵字第6066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588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2號 ⒉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99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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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