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49號
TPHM,110,聲,2949,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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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雄



上列受刑人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雄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 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 83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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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