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38號
TPHM,110,聲,2938,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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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兆華(原名阮寶洪)



(現於法務部○○○○○○○○○○○ 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兆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兆華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 民國109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 83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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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