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859號
TPHM,110,聲,2859,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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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佑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佑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佑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未 完足及誤繕部分,均經本院補充及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載 ),其中編號1、2、3等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 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 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 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均屬 施用毒品,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 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 ,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非法持有 爆裂物罪,雖與編號1、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緊接, 然與上開施用毒品及下述私行拘禁等之犯罪性質不同,除對 於他人之身體、生命具有潛在之危險,亦對社會治安及秩序 具有嚴重之危害性,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大,具獨立性;如 附表編號3所示之私行拘禁罪,則係侵害個人法益之罪,與 上開施用毒品及非法持有爆裂物之犯罪性質相異,可見其犯 罪傾向具多面性,自應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 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參以編號1至2所示 2罪,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月,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 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20餘歲之日後 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如附 表編號1、4所示確定判決宣告之沒收(含沒收銷燬),以及



編號4所示確定判決宣告之併科罰金等部分,均應併予執行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蕭佑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11月10日 106年11月11日凌晨1時1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0315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03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9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92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9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6月25日 107年6月25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4173號。 2.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月。 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4173號。 2.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新北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3 4 罪 名 私行拘禁 非法持有爆裂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9月28日至106年9月29日 106年11月10日前某時至106年11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37425號、107年度偵字第4666號 106年度偵字第351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7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09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8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7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8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040號 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0476號。 2.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7月8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302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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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