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双柱(即謝雙柱)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
付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双柱(即謝雙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双柱(聲請書為謝双柱,但公文載為謝雙柱)前因殺人等罪(聲請書之傷害罪案件應予更正),經法院判決應執行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3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6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