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829號
TPHM,110,聲,2829,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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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承穎原名游進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執聲付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承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承穎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7月14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3 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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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