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821號
TPHM,110,聲,2821,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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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景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景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景豐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5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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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