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798號
TPHM,110,聲,2798,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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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建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建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建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7月 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0 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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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