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796號
TPHM,110,聲,2796,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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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友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林友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3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5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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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