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764號
TPHM,110,聲,2764,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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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璽誠(原名林文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璽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璽誠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 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 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 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 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 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 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 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 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 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 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璽誠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 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 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 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8年度 聲字第4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 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判決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 ,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7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 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 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 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 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 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林璽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12/01 (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107/04/04 107/02/21(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毒偵1979號 桃園地檢108撤緩毒偵101號等 桃園地檢108撤緩毒偵1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判決日期 108/06/17 108/08/20 108/08/2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7/17 108/09/25 108/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5(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20(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106/10/16 107/04/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撤緩毒偵101號等 桃園地檢108撤緩毒偵101號等 桃園地檢108偵緝8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 判決日期 108/08/20 108/08/20 109/12/0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25 108/09/25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偵緝8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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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