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碧妝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碧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碧妝前因詐欺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0年7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