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璽誠(原名林文祈)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
聲付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璽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璽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現於桃 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璽誠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0016320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 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刑後尚須執 行拘役60日、拘役30日,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