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OREY DAVID ESTRELLA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OREY DAVID ESTRELLA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OREY DAVID ESTRELLA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COREY DAVID ESTRELL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 (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 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之案件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 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存卷足參,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是惡性較重之運輸 第二級毒品罪,助長施用毒品之行為猖獗,影響所及甚且危 害社會、國家之健全發展;如附表編號2所示者則為以強暴 手段傷害他人身體之傷害罪,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 成危害輕重有別,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
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 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7年9月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23日 107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8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0日 110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30日 110年3月1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3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