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695號
TPHM,110,聲,2695,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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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岳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 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 07年8月15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且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36、38至44頁)。 ㈡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 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2所 示之5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75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42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 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



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3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07年3月間至107年3月15日 107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7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4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15日 109年4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25日 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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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