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662號
TPHM,110,聲,2662,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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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權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權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權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其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經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其提出之切結書1份 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 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 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 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 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 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 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 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 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 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 旨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業已確定在案;且 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判決確定日(109年6月2日)前所犯,而本院確為本件 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原不得合 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0年6月7日親簽捺 印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 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 1至7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 當。再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本院就 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為定應 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雖係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 之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 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 均係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 ,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 時,除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 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且審酌 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 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 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附表:受刑人吳權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簡稱「臺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4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2罪) 編號1、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07年6月9日 107年8月15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8日、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21日、 108年4月26日 108年2月9日、 108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48、20736、2285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071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48、20736、2285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07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20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57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7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20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57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7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79號 判決日期 109/04/28 109/04/28 109/03/10 109/03/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02 109/06/02 109/07/29 109/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8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8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5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59號 編號1至6經臺北地院以110年聲字第4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號 5 6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1日 108年8月間至108年8月21日 108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20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57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7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996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64、7665、15139、2027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7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35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 判決日期 109/03/10 109/06/30 110/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35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29 109/08/25 110/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5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77號 編號1至6經臺北地院以110年聲字第4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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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