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 定,於民國108 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 8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6月3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00163884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