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睿騰(原名鍾睿瑜)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
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睿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睿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 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 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 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 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 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 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恐 嚇危害安全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 犯罪時間、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 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 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 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 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 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 ,及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 字第35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 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 刑4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 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 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4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 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20日前某日 103年7月10日 105年2月2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69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09號等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96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601號 105年度易字第5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9日 106年3月15日 108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601號 105年度易字第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0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6日 106年4月29日 109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0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34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986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06年度聲字第35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