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309號
TPHM,110,上訴,309,20210705,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志忠





選任辯護人 彭彥植律師(法扶律師)
蕭棋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志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 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志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5月18日以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09號判決在案。其 中恐嚇及毀損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 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