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433號
TPHM,110,上訴,2433,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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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日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358、3367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日興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民國107年3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明知 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及槍砲及彈藥主要組成 零件,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管制物品,非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基於意圖供自己犯罪 之用而製造具有殺傷力手槍、子彈及持有槍砲及彈藥主要組 成零件之犯意,於103年及104年間,在位於桃園市○○區○○路 0段000巷000號旁鐵皮屋內之工寮,使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 網路後並瀏覽社群網站,以搜尋取得槍枝、貫通槍管、彈殼 、彈頭等購買資訊後,陸續在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賣家,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改造手槍及符合前揭手槍型號之 槍管與彈頭、彈殼、底火、火藥等製造手槍及子彈之主要組 成零件,以於超商店到店寄送商品方式取得上開物品後,而 非法持有上開槍砲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並於104年後之某 不詳時間,在上開工寮內,再分別將符合手槍型號之槍管裝 入手槍中,將彈殼置入火藥,以彈頭加以組合等方式,並經 葉日興親自試射測試,而製造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 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所示具有殺傷力之子彈8顆(制式子彈 1顆、非制式子彈7顆)。另葉日興於製造上開具有殺傷力之 手槍1把及子彈8顆完竣後,仍將前揭從網路上所購買而屬槍 砲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如附表一編號6至編號11等物品,置 於新竹縣○○鄉○○村0鄰○○00號住處。嗣經警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8年聲搜字第889號所核發之搜索票,於108年9月26



日上午8時10分許,在葉日興前揭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葉日興係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 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同條例第12條第3項之意 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具殺傷力子彈及同條例第 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刑 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葉日興於原審判決後,業於110年6月20 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67頁)可稽, 此情雖非原審所能審酌。惟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審就被告所 為實體判決,難予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 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號 查獲槍彈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改造手槍(槍枝管制標號:0000000000號) 1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 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傷殺力。 2 非制式子彈 1顆 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 ,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非制式子彈 4顆 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 發,認具殺傷力。 4 制式子彈 1顆 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 ,認具殺傷力。 5 非制式子彈 2顆 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x1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 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6 槍枝零件 1包 認係金屬擊錘、金屬扳機、金屬槍機、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認屬公告 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7 滑套 1枝 認係金屬滑套,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 零件。 8 槍身 1枝 認分係金屬槍身及金屬彈匣,認屬公告之 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9 彈頭 1包 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認屬公告之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 10 彈殼 1包 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其中1顆,認係 已擊發之口徑9x19mm制式彈殼,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11 子彈半成品 1包 認分係非制式金屬頭彈及非制式金屬彈殼 ,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改造手槍 2枝【鑑定結果認其中1枝改造手槍(槍枝標號:0000000000)無殺傷力】。 2 子彈 22顆(鑑定結果認其中14顆子彈不具殺傷力) 3 鋼珠 1批 4 鑽頭 1批 5 電鑽 1支 6 固定夾 1組 7 槍枝零件 1批 8 油壓剪 1支 9 滑套 1支 10 槍身 1支 11 彈匣半成品 1支 12 喜德釘(工業底火) 1批 13 底火 1批 14 擦槍工具 1組 15 彈頭 1批 16 彈殼 1批 17 子彈半成品 1批 18 銼刀 3支 19 游標卡尺 1支 20 砂輪機 1組 21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22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OPPO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amsungN3廠牌)、行動電話(N2廠牌)、行動電話(N4廠牌)。 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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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