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矚上更(一)字,103年度,51號
TPHM,103,重矚上更(一),51,2021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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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詩蓮



選任辯護人 陳慶尚律師
林玥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敏慧



選任辯護人 陳銘祥律師
鄭文龍律師
謝岳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春蘭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寶


選任辯護人 謝協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式雄


選任辯護人 陳雅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淑惠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天麟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李儼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世雄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李儼峰律師
詹振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淑峯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世喜


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進財


選任辯護人 侯水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中玉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陳麗華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佩瑛


選任辯護人 謝啟明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天擎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聶詩易


指定辯護人 古乾樹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如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詩蓮



鍾利官


聶詩易


曾龍



林 伸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93年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713、10682、109
67、11111、11112、12652、13451、13452、13893號;移送併辦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3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103年度台上字第42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酉○○、W○○、乙○○共犯常業詐欺取財罪部分,及乙○○、地○○、J○○、M○○、丁○○、癸○○、X○○、壬○○、子○○、寅○○、亥○○、天○○○、辛○○、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均撤銷。酉○○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乙○○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捌萬貳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地○○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捌佰陸拾肆元沒收。
J○○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M○○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X○○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




壬○○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參拾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天○○○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萬肆仟元沒收。
辰○○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參與人如通企業有限公司因他人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檢察官就地○○不另為無罪諭知上訴部分)。 事 實
一、W○○前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84年訴字第1179號判決就違反藥事法部分處有期徒刑 3月,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部分處有期徒刑6月(得 易科罰金),經上訴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判決就違 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部分上訴駁回(確定),就違反藥 事法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就違反藥事法部分再 提上訴,最高法院於85年11月20日以85年度台上字第5377號 判決上訴駁回,分別確定,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 85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入監



執行,於86年3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緣臺北縣政府(99年12月25日升格改制為新北市,以下記載 均沿用舊制「臺北縣政府」稱之)就中央為謀全國經濟平衡 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及地方 制度法第69條規定所編列縣府預算中,每年編列一定預算( 87年至95年間之預算為1000萬至1200萬元)以供臺北縣縣議 員有一定上限額度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之補助款項(即臺北 縣議員補助款),其方式由臺北縣政府於88會計年度至92會 計年度編列於預算科目「補助鄉鎮市-地方建設經費-補助及 捐助費-對下級政府之補助」(即本案所稱「地方建設配合 款」),及自統籌分配稅款提撥部分款項(即本案所稱「統 籌分配款」),作為臺北縣議員補助款(上開兩者統稱為「 議員補助款」),在各年度預算額度內配合臺北縣議員對地 方發展建議,以該經費補助所屬學校購置教學設備、辦理活 動、村里辦公處及各立案團體購置設備或辦理公益活動等( 地方建設配合款及統籌分配款得支用範圍詳後述),臺北縣 議員可支配額度,依各年度議會之議決而不同。臺北縣議員 補助款之動支流程為:每位縣議員(本人)填具「臺北縣議 員用牋」(下稱「牋單」),載明動支經費之年度、欲動支 之項目係地方建設配合款亦或統籌分配款(牋單上可直接勾 選)、欲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後,由縣議員或經由縣 議會送交臺北縣政府後,分由主管單位(地方建設配合款送 交主計室,統籌分配款送交財政局)進行初審,經書面審查 該議員於該年度剩餘之議員補助款額度是否足夠支應此次申 請、申請之補助用途是否與前揭臺北縣議會明定之地方建設 配合款及統籌分配款之運用範圍相符、申請之受補助對象是 否已立案等,認符合規定後,有關統籌分配款由財政局核定 通知公所(副知縣議會、議員、受補助機關、學校),並將 議員補助款匯入公所公庫,即由公所列入預算專款專用辦理 ,後續由公所執行及審核撥款事宜;地方建設配合款部分, 即由縣長或各單位主管核定補助(以金額分縣長決行或授權 各單位主管決行),決行後即由各單位通知受補助對象檢送 補助計畫書關係文件辦理。臺北縣政府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1條及地方制度法第69條相關規定為謀轄內鄉(鎮、市) 間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亦編列一定預算酌予補 助。臺北縣樹林市公所(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樹林區 ,以下仍稱「臺北縣樹林市」,或逕稱「樹林市」)即在各 課室內(多編列在民政課、社會課或工務課相關預算中,不 足部分由市長第二預備金支應)編列相關預算做為市民代表 建議款,並制訂臺北縣樹林市公所縣補助款、市代建議款暨



本所補助款計畫與支用規範要點,明訂市民代表及各單位對 於補助款或建議款之計畫、執行與核銷,均依該要點及相關 法令辦理,補助對象為樹林市各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 機關、學校及已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補助項目分為工程事 項補助款、辦理各項公益活動及購置具有公益性、公用性、 必須性之設備等事項補助款(89年至91年間每位樹林市市民 代表額度為12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而樹林市民代表補助 款之動支流程為:由受補助單位先行檢送計畫書向樹林市公 所申請(同時附上市民代表補助款建議書)補助經費,經承 辦人書面審核核可時,經主管核章後,送相關單位會簽呈請 首長裁示,裁示同意時函請受補助單位依原計畫執行,並俟 活動結束後,檢具相關領據,再次函送市公所核銷,核銷過 程中,相關單位如無問題,由市長或授權主管機關代決,准 予撥付補助款項。臺北縣議員或樹林市市民代表分別在其議 員、市民代表補助款額度內向臺北縣政府、樹林市公所所為 之動支建議,屬於與議員、市民代表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係 之行為,而為其職務上行為,且議員、市民代表補助款均屬 公有財物,須依臺北縣議會、臺北縣樹林市公所明定之運用 範圍,全數使用於受補助單位,不得用於與前述目的無關之 活動或其他私人用途,並須核實報銷。
三、地○○、丁○○、寅○○、亥○○均於87年起當選臺北縣第14屆議員 ,均連任三屆(即第14、15、16屆議員,任期:87年至99年 ),J○○、X○○於87年起當選第14屆臺北縣議員(任期:87年 至91年),癸○○、子○○均於91年間起當選第15屆臺北縣議員 (任期:91年至95年),天○○○、辛○○均自87年起當選第14 屆臺北縣議員,均連任二屆(即第14、15屆,任期:87年至 95年),壬○○自91年起當選第15屆臺北縣議員,連任二屆( 即第15、16屆,任期:91年至99年),M○○與J○○議員為夫妻 ,在J○○擔任議員期間為其服務處主任,經J○○概括同意負責 處理議員服務處內所有事宜,含開立J○○議員補助款用牋。 辛○○擔任議員期間聘僱辰○○在其服務處擔任主任,依辛○○指 示辦理辛○○議員服務處內所有事務,並含開立辛○○議員補助 款用牋。乙○○擔任第13至16屆臺北縣樹林市市民代表,任期 自75年8月1日起至91年7月31日止。上開臺北縣議員、樹林 市市民代表,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且本於渠等職責有其參政建 議權,分別具有向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樹林市公所建議地方 建設經費之職務上權限,對於上開規定均知之甚詳。四、c○○於66年間起至89年間陸續成立宏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宏傑公司)、宏穩企業有限公司、介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漢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綠美實業有限公司、宏達教育用品 社、韋志事業社等公司(下稱宏傑集團),於84年間起為承 攬公家機關相關公共工程、購置設備,而以金錢向臺北縣議 員商洽購買議員補助款用牋,而得以順利承攬符合受補助單 位之民間社團、學校及機關、團體等工程或購置設備等業務 。酉○○與W○○為姊弟,均曾於c○○擔任負責人之宏傑公司(酉 ○○、c○○等人就此部分所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現 由本院另案審理中)任職,酉○○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記錄公司 內部實際收入、支出情形,並負責行政、公文等事務,因此 得知c○○開設數間公司營運方式均是利用「議員補助款」制 度,如向議員取得議員開立額度內一定金額補助款用牋後, 即得以順利承接合於受補助單位公家機關購置、施做工程、 設備及活動等業務,藉以營利,獲利豐厚。酉○○於88年底因 故與c○○爭執而離職,經與地○○商議(地○○涉犯常業詐欺罪 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酉○○決定成立數間公司而從事 與c○○所經營宏傑公司相同營運模式以營利之業務,於89年2 月間起,在位於臺北縣○○市○○街0號3樓辦公室籌備成立如通 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均為酉○○,下稱如通公司 )、儷得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名義人:W○○,下稱儷得公司 )、衡茂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名義人:T○○,下稱衡茂公司 ),該3間公司(下稱如通集團)均由酉○○擔任統籌規劃及 營運之實際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 人。酉○○負責公司會計帳目,即據其任職宏傑公司負責會計 事務時所採記帳方式製作相關如通集團之帳冊、交易明細表 、轉帳傳票、成交紀錄卡等資料,指示公司內不知情辦理行 政事務之江書慧(90年間始到職)負責照其書寫內容製作帳 目,及以電腦繕打製作由酉○○為民間社團、協會所擬辦理活 動計畫書、預算書等資料,W○○於89年3、4月間起至如通公 司任職,擔任業務;酉○○先後聘僱不知詳情之R○○、乙○○妹 婿U○○(於91年間始到職)2人負責公司業務(均負責學校部 分之招攬,R○○、江書慧、U○○所涉犯常業詐欺罪部分,均經 原審判決無罪,江書慧部分未上訴確定,檢察官就R○○、U○○ 部分上訴,本院以97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W○○於89年3、4月至如通集團任職,負責業務招攬事宜 。酉○○亦利用臺北縣議員補助款及市民代表地方建設補助款 制度,其先以金錢取得相關臺北縣議員或市民代表在其等當 年度額度內簽立之議員用牋或市民代表建議書,即先與W○○ 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聯繫、尋找經登記合於 受補助單位條件之社團負責人,以提供補助經費為由,實際 僅得使用部分(約3成)款項,其餘款項(約7成)須由酉○○



、W○○取回,並以不實發票、收據或浮報金額方式辦理核銷 方式詐得補助款項,而於89至91年間由W○○與附表壹編號一 至九所示民間團體負責人聯繫,由酉○○負責與附表壹編號十 至十六所示民間團體負責人聯繫,分別以附表壹編號一至十 六所示詐欺行為欄所示方式而分別與附表壹編號一至十六所 示民間團體負責人達成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六協議,亦共同 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89年至91年間所示日期,分別 利用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六所示議員補助款經費別、補助額 度(各編號補助款為地方建設配合款或統籌分配款均詳各編 號所示),辦理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活動或購置設 備,並於活動結束或購置設備後,為順利核銷取得款項,酉 ○○、W○○即與附表壹各編號所示民間團體負責人協議,由酉○ ○使用其所有附表參所示公司、商號大小章製作如附表壹編 號二、三、五至十六不實單據欄所示之發票或收據,或就購 置設備開立高於市價數成金額之估價單、發票等不實方式辦 理核銷撥款事宜,並致臺北縣政府因而陷於錯誤,誤認相關 議員補助款用牋所示金額悉數使用於所辦理活動或購置設備 中,全數撥款相關單位所申辦帳戶內,或開立支票由各社團 負責人前往領取,酉○○、W○○得悉款項核撥後,W○○負責與附 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團體負責人聯繫收取事前協議如附表壹 編號一至九所示款項,並於取得現金或支票後,即將款項、 支票攜回如通公司交予酉○○,或依酉○○指示以電匯方式匯入 酉○○申辦彰化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附表壹編號十或至十六部分,或由酉○○向各社團負責 人聯繫收取現金,或由附表壹編號十四臺北縣人文與環境關 懷協會負責人戌○○依酉○○指示將補助款中7成款項匯入如通 公司申辦彰化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而順利詐得此部分議員補助款。乙○○於89年間經地 ○○介紹,得悉酉○○欲成立如通集團獲利可期,遂投資50萬元 ,除部分以現金交付地○○轉交給酉○○外,部分乙○○以其所簽 發市民代表地方建設補助款建議書或其向其他不知情市民代 表林生、張復馨等人所借得之補助款建議書交由地○○轉交予 酉○○,或親自交給酉○○,將上開額度以3成計算賄賂款轉為 投資如通公司之款項(其中開立額度為58萬7000元之市民代 表地方建設配合款建議書以3成計算為17萬6100元作為其中 部分出資款,收受賄賂部分如下所述),乙○○於91年未選上 樹林市民代表,除仍持續投資如通集團外,並於92年初起, 明知酉○○經營如通集團,係以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不實詐欺 手法獲利模式,仍一同加入經營,隨時與酉○○聯繫商量討論 公司營運方向、以金錢購買議員補助款方式、額度、經費別



等,及議員借款金額、利息及屆期無法清償時,如何開立議 員補助款用牋方式取得議員補助款用牋及公司紅利如何分配 、人事安排等事宜,並於每週2至3日自臺中住處駕車北上至 如通公司與酉○○一同聯繫拜訪臺北縣各議員洽談、收購議員 補助款用牋事宜,及與酉○○至社團收取7成補助款,酉○○、W ○○仍負責前述與附表壹編號一至十六所示社團負責人聯繫( W○○負責附表壹編號一至九部分)仍以附表壹各編號詐欺行 為欄所示不實方式詐取補助款,而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 聯絡,92年間於附表壹各編號所示日期,使用如附表壹各編 號所示議員開立之補助款經費別、額度之用牋辦理如附表壹 編號一至十六所示活動或購置設備,仍以前述方式依協議使 用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不實發票、收據或浮報金額估價單、 發票辦理核銷事宜,仍致臺北縣政府承辦單位陷於錯誤,誤 認議員補助款金額全數用於活動或購置設備,而核撥款項, 酉○○與如通公司仍以前述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 款項,均以此為常業,足以生損害於臺北縣政府(各被告行 為、共犯組合、詐欺行為、各開立、提供不實發票、收據、 浮報資料及詐欺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五、臺北縣樹林市市民代表乙○○、臺北縣議員議員地○○、丁○○、 癸○○、X○○、壬○○、子○○、寅○○、亥○○、天○○○等人分別基於 渠等擔任民意代表之身分、地位對於臺北縣政府、樹林市公 所每年所編列一定金額預算,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自行決定 動支額度內之經費補助符合規定受補助單位、範圍等與職務 權限具有密切關聯性行為,而為其職務上行為,本應不負民 眾所託,為民喉舌,為民興利,克盡民意代表之職責,深入 鄉里,傾聽民意,瞭解需求,善用公帑,所動用之每筆補助 經費均應屬真實補助建議,以增臺北縣民、樹林市民之福祉 ,詎竟均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獨犯意,或概 括犯意,J○○與擔任議員服務處主任之丈夫M○○、辛○○亦與擔 任其議員服務處主任之辰○○各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 概括犯意聯絡,而分別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乙○○擔任樹林市市民代表期間,於89年2月間經地○○介紹 得知酉○○成立如通集團,如將其在職務上可動支運用之地 方補助款在額度範圍內,補助如通集團實際負責人酉○○所 建議之受補助單位,簽立市民代表補助款建議書予酉○○使 用,即交付依建議書上記載之補助金額之3成款項以為酬 謝對價,乙○○即應允之,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 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貳編號一之㈠至㈨所示日期將其於89 年至91年擔任市民代表期間,簽立如附表貳編號一之㈠至㈨ 所示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而未記載受補助單位、用途



別之建議書或交予地○○轉交酉○○,或自行交予酉○○,及乙 ○○於附表貳編號一之㈡㈢㈩以補助為由向其他不知情市民代 表商借一定額度補助建議書,含乙○○個人簽立補助款建議 書,均僅填寫年度、補助金額,其餘項目空白之建議書先 後交予酉○○,並於附表貳編號一之㈠至㈩所示日期收受酉○○ 交付如附表貳編號一之㈠至㈩所示賄款,並將部分賄款轉作 為投資如通集團之出資款項(乙○○於89年至91年間涉犯常 業詐欺犯行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如後所述),以為對價 ,並經酉○○使用於如附表貳編號一之㈠至㈩所示學校工程、 設備(各單項費用金額均設定於10萬元以下),其後於90 年至92年酉○○計算如通集團營運獲利分配後,將公司獲利 或交付地○○轉交乙○○,或直接交付乙○○,乙○○於90年(分 配89年盈餘)收受48萬元,91年收受36萬2860元,92年收 受123萬7345元,而為變得之財產上利益合計208萬205元 。
(二)地○○擔任臺北縣議員期間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之概括犯意,於88年間,因宏傑集團負責人c○○至其位 於臺北縣○○市○○路000號服務處及所經營之磁磚行拜訪, 提議因學校需要補助,如地○○同意補助,將其於89年度議 員補助款額度範圍內簽立「臺北縣議員用牋」交予c○○所 建議受補助單位使用,將交付以補助金額3成計算之款項 以為酬謝對價,地○○即允諾同意,於附表貳編號二之㈠所 示日期,在其位於服務處內,開立如附表貳編號二之㈠所 示謹記載補助年度、經費別、補助金額,其他項目空白之 臺北縣議員用牋共4張均交予c○○,c○○當場依地○○所開立 牋單補助金額合計以3成計算之29萬6100元賄款交予地○○ 收受,以為對價。c○○即將地○○所交臺北縣議員用牋填載 用於如附表貳編號二之㈠所示單位,因而獲利。地○○得悉 酉○○於88年底欲自宏傑公司離職,遂與之商議另成立公司 ,公司營運模式如c○○經營宏傑公司之營利模式相同,酉○ ○提議各出資200萬元,地○○提供其一定額度議員補助款用 牋予酉○○使用,酉○○即以地○○所開立議員用牋所載補助金 額3成計算款項,作為地○○出資部分之投資款,或於收受 地○○開立提供牋之議員用牋時,交付以補助金額3成計算 之賄款,地○○即承上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 意,連續於附表貳編號二之㈡至㈨、所示日期,簽立如附 表貳編號二之㈡至㈨、所示僅記載年度、經費別、補助金 額,其餘項目空白之議員補助款用牋先後交予酉○○使用, 並於簽發時即收受如附表貳編號二之㈡至㈨、所示之賄款 ,並將部分賄款作為投資如通集團之出資款,及於附表貳



編號二之㈩所示日期,建議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以如附表貳 編號二之㈩所示經費別所示預算中撥款補助如附表貳編號 二之㈩所示學校之修建工程,並承前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酉○○交付以建議款約2.5成計算 如附表貳編號二之㈩所示之賄款,均以為對價。部分賄款 除由地○○收受酉○○交付現金外,並指示酉○○將部分賄款另 匯入地○○聘僱不知情助理巳○○(所涉犯洗錢罪部分,經判 決無罪確定)申辦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酉○○取得地○○議員補助款用牋後,用以承攬 附表貳編號二之㈡至所示國中、小學校購置設備、施做工 程,及部分用以補助如附表壹所示民間社團,以前述約定 取回一定成數方式承辦活動,因此獲利。酉○○於90年至93 年年初,經計算前年度如通公司營運獲利分配紅利,先後 交付地○○不法所得而變得之財產上利益合計754萬864元( 各年度均含賄款及部分賄款轉為投資款分配盈餘紅利而變 得財產上利益:90年度收受251萬8410元,91年度收受108 萬8610元,92年度收受185萬6017元,93年度收受207萬78 27元)。
(三)J○○於91年間甫當選臺北縣議員,酉○○即至其位於臺北縣 土城市議員服務處拜訪,告知如簽立當年額度範圍內臺北 縣議員用牋,並用於酉○○所指定單位,即交付按所開立牋 單金額以3成計算款項,但因91年度額度用罄而未交付, 於92年3月17日,酉○○、乙○○一同至J○○議員上開服務處拜 訪,仍提議如交付臺北縣議員補助款用牋事宜,將照牋單 上所載金額3成款項以為酬謝之意,J○○即予允諾並指示在 其服務處協助辦理事務之夫M○○辦理開立臺北縣議員補助 款牋單事宜,M○○雖無公務員身分,而與具公務員身分之J ○○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於 附表貳編號三之㈠所示日期,交付如附表貳編號三之㈠所僅 填寫補助年度、補助金額、經費別,其餘項目空白之臺北 縣議員補助款用牋共9張交予酉○○、乙○○,並收受酉○○、 乙○○交付如附表貳編號三之㈠所示酬謝賄賂款,以為對價 ,酉○○取得J○○開立如附表貳編號三之㈠所示臺北縣議員配 合款用牋,用於如附表貳編號三之㈠所示國小、社區發展 協會購置設備、施做工程,及民間團體以前述約定取回一 定成數補助款辦理活動而獲利。M○○於92年10月間因缺款 欲向酉○○借款100萬元,經酉○○、乙○○商議後同意借款, 並與M○○、J○○約妥借款期間2個月、利息2分,屆期如無法 還款則由J○○開立金額以3倍計算之議員補助款牋單以為抵 償,經雙方協議同意後,J○○、M○○承前開共同基於J○○議



員職務上行為為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酉○○ 、乙○○於附表貳編號三之㈡所示時間、地點將扣除2分利之 款項96萬元交予M○○、J○○,並於同年12月底,因J○○、M○○ 無法依約清償該筆借款,即依協議,於臺北縣議會議員休 息室處,由J○○指示M○○代為開立如附表貳編號三之㈡之1、 2所示謹記載補助年度、補助金額、經費別,其餘項目空 白之臺北縣議員補助款牋單共23張均交予酉○○、乙○○收受 ,以免除其清償100萬元債務之不正利益以為對價。酉○○ 、乙○○取得J○○議員補助款用牋後,即順利取得如附表貳 編號三之㈡所示國小購置設備、工程及民間社團以前述收 回一定成數款項承辦活動,而獲得利益。
(四)丁○○擔任第14屆至16屆臺北縣議員,經由地○○介紹認識酉 ○○,酉○○於92年1月底至臺北縣議會大廳處與丁○○提議如 開立僅記載補助年度、補助金額、經費別,其餘項目空白 之臺北縣議員用牋交予酉○○使用,即按牋單所載金額3成 計算之款項以為酬謝,丁○○即應允,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貳編號四之㈠㈡所示 日期開立如附表貳編號四之㈠㈡所示臺北縣議員用牋交予酉 ○○、乙○○使用,並於附表貳編號四之㈠㈡所示日期收受酉○○ 、乙○○交如附表貳編號四之㈠㈡所示金額之賄賂款,以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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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聿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展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