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2號
ULDA,110,簡,12,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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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 年度簡字第12 號
原 告 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

代 表 人 趙建華
訴訟代理人 潘昱辰
賴建成
羅儀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崇豪間就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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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