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09年度,1號
ULDA,109,簡更一,1,2021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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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李美伶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沈筠琪
鄧百純
廖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10
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下方(即原裁定第1頁第7行以下)所缺漏之訴訴訟代理人「沈筠琪」、「鄧百純」、「廖文旭」等人均應予增列,其記載方式如上開訴訟代理人欄位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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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