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2號
ULDV,110,除,42,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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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家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李雲珠 88年9月5日 89年3月20日 173,333元 080411 002 李雲珠 88年9月5日 88年12月20日 173,333元 080412 003 李雲珠 88年9月5日 90年4月5日 173,333元 0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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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