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強制執行命令裁定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4號
ULDV,110,重訴,34,202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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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等二人
間請求廢棄強制執行命令裁定書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元,合計新台幣肆拾萬肆仟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及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繳納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此 為訴訟及上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照  )。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本院以其 訴訟顯無理由而逕以判決駁回,並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 請。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依上開規 定裁定命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700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 費161,600元及242,400元,合計40萬4千元。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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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