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6號
ULDV,110,訴,326,2021072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王宏宥王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曙曜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6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5,208,138元(本件被繼承人黃楊甦銘所留遺產除起訴
狀所載八筆土地外,尚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地號土地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及存款2元,土
地部分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以課稅現值計算,合計遺產總
價為31,248,828,被代位人黃紹欽的應繼分為六分之一,所以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08,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
579元,原告僅繳納14,662元,尚不足37,917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