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08號
ULDV,110,訴,308,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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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羊皮紙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銘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 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定。上開規定所稱之執行法院, 係指執行處所屬法院之民事庭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18號解 釋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固 認受託執行法院為實際實施執行程序之法院,對於第三人異 議之訴有管轄權,然上開解釋及座談會研討結果,並無排除 原執行法院管轄權之意旨。是以,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所 稱之執行法院應兼指原執行法院及受託法院,應屬明確。二、經查,本件係被告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強制執行訴外人即債務人雄 田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之 售電款債權,經高雄地院囑託本院執行。而本件原告之公司 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被告於原執行法院陳明之送達代收 人住所亦在高雄市前鎮區,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兩造之意願, 兩造均表示希望由高雄地院審理。則核諸囑託執行並無排除 原執行法院之管轄權、執行名義等相關卷宗資料係由囑託法 院保管,而受託法院僅為囑託法院之輔助執行法院,暨兩造 公司所在地均在高雄市境內,兩造已合意由高雄地院管轄等 情,本件自應由囑託執行之高雄地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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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羊皮紙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