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幸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告黃梨秋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1,897,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