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許微微
許琬琬
許淳淳
侯晴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北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
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95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為3分之1),於民國101年1月13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1,600元【計算式:[81㎡+(4㎡×1/3)]×8,400元(110
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91,5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