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603號聲 請 人 吳宏飛 上列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瑞宸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一、釋明並提出其與被繼承人吳瑞宸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 件。二、陳報被繼承人吳瑞宸尚存之全部遺產為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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