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603號
ULDV,110,繼,603,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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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吳宏



上列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瑞宸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釋明並提出其與被繼承人吳瑞宸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
件。
二、陳報被繼承人吳瑞宸尚存之全部遺產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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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