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成義
關 係 人 胡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顏玉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裁定本院認屬不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 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 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 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原聲請意旨:被繼承人顏玉真於民國108年9月15日死 亡,其生前向聲請人借款,目前尚餘新臺幣159,906元及自1 09年9月8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繼承人顏玉真死 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期合法順 利處理被繼承人顏玉真所遺土地,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 之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胡忠義為被繼承人顏玉真之遺產管 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顏玉真於108年9月15日死亡,而被繼承 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子女李昱薇、李家銘、李家誠、孫 子女林品希、林楷庭、徐紫庭、徐立珉、徐繹捷、李宥熹、 李宥宜、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兄弟姊妹張顏玉秀、顏宗文、 養姊遲顏帖之子女遲美蘭、遲建明(遲顏帖後於被繼承人之 108年9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顏玉真之遺產即已由其養姊遲 顏帖繼承,而遲美蘭、遲建明為遲顏帖之子女,再轉繼承其 對於被繼承人顏玉真之應繼分)業已拋棄繼承等情,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繼字第683號、109年度繼字第87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惟查被繼承人養姊遲顏帖尚 有子女即遲美華、遲建勇再轉繼承其對於被繼承人顏玉真之 應繼分,本院亦查無遲美華、遲建勇對被繼承人顏玉真拋棄
繼承之相關案件,有本院109年2月26日雲院惠家馨決109繼 字第87號准予備查函、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遲美 華、遲建勇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是本件尚無符合繼承 人有無不明之情況,亦無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之情事 ,即與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得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要件不合。從而,本院原裁定選任關係人胡忠義為被繼 承人顏玉真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及諭 知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顏玉真之遺產負擔, 顯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並應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