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周美珠
相 對 人 劉雲即林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8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4月10日向第三人黃 宮松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5年5月 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並依法辦妥登記在案。詎料清償期屆至後,相對 人不依約清償,而今第三人黃宮松業已死亡,前開債權及抵 押權均由聲請人繼承,並已依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語,爰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 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建國 126 23 1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