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孟翰
相 對 人 蔡朝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其與聲請人間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0月25日,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 翼農貿易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13日邀同第三人蔡忠池、相對 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0,000元、② 6,500,000元、③5,000,000元,償還方式約定按月繳息,到 期清償。另第三人蔡忠池於109年12月31日邀同相對人擔任 連帶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④2,600,000元,償還方式約定 按月繳息,到期清償。詎料第三人蔡忠池、翼農貿易有限公 司等分別自④110年2月28日、①②③110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且第三人翼農貿易有限公司亦因存款不足經台灣票 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故依其等約定,前開債務人均已喪 失期限利益,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前開①②③④之借款目前 合計尚欠聲請人本金24,564,20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 定事項、借據、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切結書、本票 、債權計算書、戶籍謄本、授信約定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書暨郵件回執、台灣票 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6月16日雲院惠非信決110年度司拍 字第51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翼農貿易有限公司、蔡忠池 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前開當事人,惟渠等 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崙背鄉 舊庄 1566-1 2886 1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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