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瑞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參仟貳佰捌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92,944元吳瑞敏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27,519元吳瑞敏自民國11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