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翊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遷出國 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