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53號
ULDV,110,司促,4853,20210712,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福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福
債 務 人 曾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57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
款46,750元未還為由,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依
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總額僅為47,484元,且所提債務人簽
發之本票面額亦僅有46,570元,並非其聲請狀所稱原積欠貨
款49,750元,扣除已給付之3,000元後,所欠餘額為46,750
元,故自形式上觀之,其請求僅46,57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其餘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福旺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