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80號
ULDM,110,簡,80,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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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一席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0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09號),裁定由受命
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一席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一席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經曾譽嫻無償轉讓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小包。詎黃一席竟於民國110年1月7日上午10時 15分許,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3號曾 譽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前案)審理程序以證人 身分到庭作證,經前案承審合議庭審判長諭知證人之具結義 務及偽證處罰,並命朗讀結文而供前具結後,基於偽證之犯 意,就曾譽嫻是否有轉讓海洛因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 虛偽證稱如附表二所示曾譽嫻並無交付任何物品等內容,足 以影響前案判決結果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另案被告曾譽嫻前案警詢筆錄3份、偵訊筆錄1份、本院110年 1月7日審判筆錄1份。
㈡被告黃一席前案警詢筆錄1份、偵訊筆錄1份、本院110年1月7 日審判程序具結筆錄1份。
㈢前案刑事判決1份。
㈣被告本案偵訊、準備程序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港簡字第10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1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又被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有所警惕,對刑罰之反應力薄 弱,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累犯規 定加重將使被告所承受之刑罰超逾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違



背憲法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犯第168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 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查被 告就曾譽嫻所涉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為虛偽證言後,於110年2 月26日偵訊時自白其有偽證犯行,而前案乃於110年3月2日 確定等情,有曾譽嫻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憑。是被告係於其所虛偽證述之前案裁判確定前自白偽 證犯行,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另案被告曾譽嫻有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 卻在審判中經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對國家司法審判之正確性 產生危害,耗費司法資源且妨害真實發現,所生危害非輕, 行為實非可取。另衡及被告坦承犯行,且曾譽嫻雖經被告虛 偽證述,惟仍經本院判刑在案,犯罪所生危害幸未擴大,暨 參以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先前從事拆屋工作,日薪新臺幣1, 500元,尚須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 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被告所犯偽證罪,法 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依刑 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請求易服社會勞動,是否准許,則屬案 件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職權,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168條、第172條、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本案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檢察官並依被告之表 示向本院求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 1第2項,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少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3號案,曾譽嫻轉讓予黃一席之犯



罪事實
編號 對象 轉讓時間、地點 毒品種類、金額 1 黃一席 108年4月27日上午11時48分許,在黃一席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門口 無償轉讓海洛因1小包
附表二:被告偽證犯行:   
編號 交互詰問之內容 虛偽陳述之內容 出處(前案審理筆錄) 1 檢察官問:被告有無拿什麼東西給你? 沒有。 第5頁 2 檢察官問: ①(提示證人黃一席108年8月23日【筆錄誤載為13日】警詢筆錄即警卷第19頁)警察問「上記通話譯文資料,是你與何人之通話?通話內容意思為何?」,你答「是我與曾譽嫻之通話,通話內容是我問曾譽嫻身上有沒有毒品海洛因之意思」,你跟被告也是要聊毒品? ②你跟被告有何恩怨? ③被告男朋友沒有給你錢跟你有何關係? ①不是,我挾怨報復,我之前跟被告男朋友在做工。 ②我幫被告男朋友做工,做工的錢沒有給我。 ③他就是不給我。 同上 3 檢察官問:(提示證人黃一席108年8月23日警詢筆錄即警卷第19頁)警察問「承上記通訊譯文資料毒品交易是否成功?」,你答「毒品交易沒有成功。但曾譽嫻有將毒品海洛因無償提供給我施用」,警察問「承上記譯文曾譽嫻無償提供給你何種毒品?數量、地點為何?」,你答「於108年4月27日11時48分許,曾譽嫻無償提供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0.2公克)給我施用,交易毒品地點在我住處雲林縣○○鄉○○村○○路00號門口」,你警詢所述與你今日所述不同,有何意見? 我是挾怨報復,我跟被告男朋友不開心。 第6頁 4 檢察官問: ①(提示證人黃一席109年3月27日偵訊筆錄即偵卷第27頁)檢察官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於108年4月27日10時40分到11時43分通訊監察譯文)有無這些通話?與誰的通話?」,你答「有。與曾譽嫻通話。我想要跟她要安非他命,她沒有安非他命,就給我一包海洛因。在我宏仁路住處的樓下見面,她沒有跟我收錢」,你於偵訊中所述與你今日所述不同,有何意見? ②你於偵查中有具結? ③你於偵查中所述是否為事實? ④所以你於偵查中做偽證? ⑤你為何於偵訊中要這樣講? ①我有這樣講,要去要錢都不給我,所以我被抓的時候才這樣講。 ②有。 ③不是事實。 ④是。 ⑤我跟被告男朋友要錢,他說要給我,後來沒有給我,我就挾怨報復。   第7頁 5 檢察官問: ①(提示被告曾譽嫻108年12月19日第三次警詢筆錄即他卷第45頁)被告於警詢時稱「沒有屬實。時間點沒錯,是因為我都會請黃一席幫我找他認識的藥頭調貨(意指購買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我從來都沒有賣過任何毒品給黃一席,但是每次黃一席如果有幫我找到藥頭購買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我回來都會無償提供一些剛購得的一級毒品海洛因給黃一席施用」,對此有何意見? ②被告有無免費請你海洛因? ③如果被告跟你有恩怨。為何被告警詢時要承認免費讓你施用海洛因? ①我不知道,沒有啦。 ②沒有。 ③哪有那麼好喔。 第7頁、第8頁 6 被告問:你跟我男朋友的事情為何要牽累我? 我今日才來還被告清白。 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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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