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0年度,65號
ULDM,110,六簡,65,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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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六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淑娟
被 告 鍾偉得


宏義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4746號、109年度偵字第3117號、109年度偵字第311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宏義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ㄧ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偉得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宏義鍾偉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 重利罪。又被告陳宏義所犯2 次重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利用他人急需款項之 際,貸放款項以牟取厚利,除破壞金融秩序之外,極易導致 借款人因受債務壓迫鋌而走險,衍生其他社會問題,足以危 害社會秩序,所為誠值非難。兼衡被告二人之手段尚屬平和 ,並考量被告二人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分別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該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 為被告陳宏義、被告鍾偉得供本案犯行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 之物,且屬被告陳宏義、被告鍾偉得所有,業據被告陳宏義鍾偉得陳述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之。
四、末按被告2人犯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始借款予被害人,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被告自不會借款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當舖業者合法放款可收取之 利息。查被告陳宏義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其貸與被害人周 健志2萬元,每萬元每月利息為1,000元(隔月結清),並於 108年8月貸與被害人江百川20 萬元,當場取得之第1 期利 息,伊利息忘記為1萬5,000元或1萬6,000元,15天為一期利 息,跟被害人收取利息約3至4次等語,爰以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認定,估算被告陳宏義於前後2次犯罪所得共6萬2,000元 (計算式:1,000元×2+1萬5,000元+1萬5,000元×3 =6萬2,00 0元);被告鍾偉得於偵訊中坦承:其貸與被害人江百川20 萬元,當場取得之第1 期利息1萬4,000多元,及後續取得之 3 期利息各1萬8,000多元,爰以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估 算被告鍾偉得於本次犯罪所得為6萬8,000元(計算式:1萬4 ,000元+1萬8,000元+1萬8,000元+1萬8,000元 =6萬8,000元 )。上開金額分別為被告2人犯罪所得,且迄未實際合法發 還各被害人,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44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ㄧ: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和解書 12張 2 本票 9張 3 空白本票 6張 4 支票 1張 5 客戶自填表 2張 6 借款契約書 4張 7 行車執照 1張 8 玉山銀行存摺 1本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記憶卡 8張 2 隨身碟 8個 3 商業本票 1本 4 硬碟 1個 5 汽車權利讓渡書(含當票資料) 1本 6 手機(含SIM卡) 4支 7 電腦(含螢幕、鍵盤)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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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