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陳淑娟即捷能通企業社
被 告 邱義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裁定 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