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40號
MLDV,110,補,940,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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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0號
再審聲請人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聲請再
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7第2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 年度國再易字第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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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