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39號
MLDV,110,補,939,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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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林盈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生等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李順生李順榮李順源李順田李月庭李月麗
  李月桂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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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