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陳金裕
訴訟代理人 黃凱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雁翎即游玉香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89,0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