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21號
MLDV,110,補,921,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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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江盈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艇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請具體載明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門
  牌號碼,及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違約金金
  額分別為何?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 號建物之最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吳國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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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