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20號
MLDV,110,補,920,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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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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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