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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