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15號
MLDV,110,補,915,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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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冠均等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如欲選任周明嘉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三、被告周冠均周宏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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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