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冠均等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如欲選任周明嘉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三、被告周冠均、周宏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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