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13號
MLDV,110,補,913,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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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辰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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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