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87號
MLDV,110,補,887,2021070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程元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琴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6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