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85號
MLDV,110,補,885,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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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盧南國即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提出清算人已清算完結之相關簿冊、文件(即聲請人陳報狀
  之附件一~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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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盧南國即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