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66號
MLDV,110,補,866,202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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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唐聰發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唐聰欽 

      唐童榮 
      陳新吉 

      陳仁福 
      陳佩珍 

      唐明松 

      唐裕輝 
      唐啟超 
      唐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1
2,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編│   請求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元以下│
│號│(苗栗縣通霄鎮通平段)│     │      │      │四捨五入) │
├─┼───────────┼─────┼──────┼──────┼──────┤
│1 │987 地號土地     │3488.42 ㎡│2,000 元/ ㎡│  3/16  │1,308,158元 │
├─┼───────────┼─────┼──────┼──────┼──────┤
│2 │988 地號土地     │4007.97 ㎡│2,000 元/ ㎡│  3/16  │1,502,989元 │
├─┼───────────┼─────┼──────┼──────┼──────┤
│3 │991 地號土地     │1337.72 ㎡│2,000 元/ ㎡│  3/16  │ 501,645元 │
├─┴───────────┴─────┴──────┴──────┼──────┤
│                            合計   │3,312,7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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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