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61號
MLDV,110,補,861,2021072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陳憲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筱涵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 萬5,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