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楊瑞禧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賴金助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
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四、被代位人賴金助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